4.2 负荷分级 4.2.1 教育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4.2.2 教育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教育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注:1 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用电负荷为三级。 2 教育建筑为高层建筑时,用电负荷级别应为表中的最高等级。 4.2.3 教育建筑中的消防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负荷级别宜与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级别相同。 4.2.4 高等学校信息机房用电负荷宜为一级,中等学校信息机房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二级。